1946 — 1956 · 东京 · 南京 · 沈阳 · 太原 · 伯力

审判

四次审判,一份没有完成的清算

战争结束之后,还有一件事必须做完:把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身上。这件事做了十几年,做到了一部分,也留下了一部分。

全程

按时间顺序:从设立法庭,到最后一批战犯回国

14 个节点
先有法庭 · 1945.09 — 1946.04
1945.09.11
第一批逮捕令

盟军最高统帅部下令逮捕东条英机等三十九名战犯嫌疑人。当天下午,东条英机在寓所开枪自杀未遂——开战时的首相当着逮捕人员的面,对着自己的胸口开了一枪。

1946.01.19
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》

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颁布宪章,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。法庭确立三项罪名:破坏和平罪、战争罪、违反人道罪,并定下一条此后影响深远的原则——『奉命行事』不能成为脱罪的理由。

1946.04.29
起诉书递交

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东条英机等28名甲级战犯正式提出起诉。

东京 · 1946.05 — 1948.04
1946.05.03
开庭

审判在东京市谷原陆军省大楼开庭。法庭由中、美、英、苏、澳、加、法、荷、新、印、菲11国法官组成,中国法官为梅汝璈。28名被告中1人因精神状况免予起诉、2人在审判期间病故,实际受审25人。

1946 — 1948
两年半的庭审

审判历时两年半,开庭818次,出庭证人419人,受理证据4300余件。辘辘的一个难点是语言:日文与英文本就隔着一层,庭审现场要靠同声传译与逐项核对,光是证据的翻译就耗去了大量时间。

1948.04
庭审结束

法庭进入判决书起草阶段。判决书长达1200余页,宣读持续数日。

宣判 · 1948.11 — 12
1948.11.12
宣判

法庭判处东条英机、板垣征四郎、土肥原贤二、松井石根、广田弘毅、木村兵太郎、武藤章7人绞刑;16人无期徒刑;东乡茂德有期徒刑20年、重光葵有期徒刑7年。判决书认定南京及其附近被屠杀的平民和俘虏达20万人以上;中国方面依据更完整的战后调查,认定遇难同胞30万人以上。

1948.12.22
巢鸭监狱,深夜

7名被判绞刑者于深夜在东京巢鸭监狱被执行。新闻图片上留下的,是第二天凌晨从监狱运出的骨灰。

中国的法庭 · 1945.12 — 1949.01
1946.02.15
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成立

1945年12月起,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先后在南京、上海、北平等地设庭,由受害国自己主持审判。南京法庭庭长为石美瑜,主要审判乙、丙级战犯。

1947.03.10
谷寿夫被判死刑

南京大屠杀首恶、日军第六师团长谷寿夫被引渡到南京受审,判决死刑,同年4月26日在雨花台刑场枪决。进行『百人斩』竞赛的向井敏明、野田毅,以及以军刀杀人的田中军吉,于1947年12月18日被判死刑,1948年1月28日执行。

1949.01.26
冈村宁次被判无罪

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冈村宁次——1945年9月9日在南京递交降书的那个人——被南京法庭宣判无罪。全国舆论哗然,中国共产党于1月28日发表声明严厉谴责。这是这场清算最明显的一处缺口。

后面的两场 · 1949 — 1964
1949.12
伯力:细菌战第一次被清算

苏联在伯力(哈巴罗夫斯克)审判12名日本细菌战战犯,其中关东军总司令山田乙三等人被判处2年至25年不等。东京审判没有处理的问题,在这里被处理了。

1956.06 — 07
沈阳与太原

新中国接管关押日本侵华战犯1109名。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实行宽大政策:1017名罪行较轻、悔罪较好者免予起诉分批释放;45名职务较高、罪行较重者由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、太原开庭审判,判处8年至20年有期徒刑,无一人死刑。

1964.03
最后一批回国

到1964年3月,除一名在押期间亡故者外,被判刑者全部刑满或提前释放回日本。这批战犯的亲笔供词现存于中央档案馆。

时序部分尽量精确到时刻与日期。凡史料记载不一致之处(如爆破人数、炸毁路轨长度、现场指挥官姓名),均在正文中并列标出。

01先有法庭,才有审判

1945年日本投降后,盟国面临一个此前从未真正处理过的问题:如何以法律追究一场侵略战争的责任。1946年1月,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颁布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》,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。法庭确立了三项罪名:破坏和平罪、战争罪、违反人道罪,并确立了一条此后影响深远的原则——“奉命行事”不能成为脱罪的理由。

02东京审判:两年半,二十五个人

1946年4月29日,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东条英机等28名甲级战犯正式起诉;5月3日开庭,由中、美、英、苏、澳、加、法、荷、新、印、菲11国法官组成。中国法官梅汝璈代表中国出席。审判历时两年半,开庭818次,出庭证人419人,受理证据4300余件,判决书长达1200余页。28名被告中,1人因精神状况被免予起诉、2人在审判期间病故,实际受审25人。

03东京的判决

法庭判处东条英机、板垣征四郎、土肥原贤二、松井石根、广田弘毅、木村兵太郎、武藤章7人绞刑;16人无期徒刑;东乡茂德有期徒刑20年、重光葵有期徒刑7年。1948年12月22日深夜,7人在东京巢鸭监狱被执行绞刑。判决书认定,日军占领南京后六周内,南京及其附近被屠杀的平民和俘虏总数达20万人以上;中国方面依据更完整的战后调查,认定遇难同胞达30万人以上。

04中国的审判:南京(1946—1949)

1945年12月起,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先后在南京、上海、北平等地设立审判日本战犯军事法庭。1946年2月15日成立的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,庭长为石美瑜,主要审判乙、丙级战犯。南京大屠杀首恶、日军第六师团长谷寿夫被引渡到南京受审,1947年3月10日被判处死刑,4月26日在雨花台刑场枪决。进行“百人斩”杀人竞赛的向井敏明、野田毅,以及以军刀杀害三百余人的田中军吉,于1947年12月18日被判处死刑,1948年1月28日执行。关于南京军事法庭审理的战犯人数,不同统计口径下有24名与102名两种说法,我们一并列出,不做取舍。

05没有完成的那一部分

南京审判留下了巨大的遗憾:1949年1月26日,法庭竟宣判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冈村宁次无罪。消息传出,全国舆论哗然,中国共产党于1月28日发表声明予以严厉谴责。此外,天皇未被起诉,细菌战责任因美方的幕后交易而未在东京审判中被清算,部分甲级战犯自1950年起被陆续释放出狱,一些皇室成员亦未被追究。这些空白至今仍在被使用。

06新中国的审判:沈阳与太原(1956)

新中国成立后接管和关押日本侵华战犯1109名,分别关押于抚顺、太原。1956年4月,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《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犯罪分子的决定》,确定宽大处理方针。据此,1017名罪行较轻、悔罪表现较好的战犯被免予起诉并分批释放;45名职务较高、罪行较重者被提起公诉(其余47名在关押期间死亡)。1956年6月至7月,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分别在沈阳、太原开庭四案公开审判,判处8年至20年有期徒刑,无一人判处死刑。到1964年3月,除一人亡故外,被判刑者全部释放回日本。这批战犯的亲笔供词现存于中央档案馆。

07另一场审判:伯力(1949)

除上述审判外,1949年12月,苏联在伯力(哈巴罗夫斯克)对12名日本细菌战战犯进行审判,其中关东军最后一任总司令山田乙三等人被判处2年至25年不等的刑罚。这是细菌战罪行最早的一次司法清算——它发生在东京审判之后,却处理了东京审判没有处理的问题。

要点

几个基本事实

东京审判
1946年5月3日开庭,1948年11月宣判
被告
28名甲级战犯,实际受审25名
判决
绞刑7名、无期16名、有期2名
新中国审判
1956年审判45名,1017名免予起诉释放
盟国总计
起诉5423人,判刑4226人,其中死刑941人
遗留问题
天皇未被起诉、细菌战未被清算、冈村宁次被判无罪
名录

战犯名录

14 人 · 加害方责任人
东条英机
首相、陆军大臣、参谋总长 · 1884 — 1948

侵华战争与太平洋战争的主要决策者之一,长期主持日本战时内阁。

东京审判
绞刑,1948年12月执行
松井石根
华中方面军司令官 · 1878 — 1948

攻占南京时期的最高指挥官,南京大屠杀的直接责任人之一。

东京审判
绞刑,1948年12月执行
土肥原贤二
关东军特务机关长 · 1883 — 1948

九一八事变的主要策划者之一,伪满洲国的炮制者之一。

东京审判
绞刑,1948年12月执行
板垣征四郎
关东军参谋长、陆军大臣 · 1885 — 1948

九一八事变的主要策划者之一,长期推行侵华政策。

东京审判
绞刑,1948年12月执行
广田弘毅
外务大臣、首相 · 1878 — 1948

侵华外交政策的主要制定者;七名被处绞刑者中唯一的一名文职。

东京审判
绞刑,1948年12月执行
木村兵太郎
缅甸方面军司令官 · 1888 — 1948

曾任陆军次官,后任缅甸方面军司令官,对当地暴行负有责任。

东京审判
绞刑,1948年12月执行
武藤章
华中方面军副参谋长、陆军省军务局长 · 1892 — 1948

参与制定侵华政策,南京大屠杀期间在华中方面军任职。

东京审判
绞刑,1948年12月执行
谷寿夫
第六师团长(中将) · 1882 — 1947

所部为南京大屠杀主要实施部队之一。法庭判决书认定其为“南京大屠杀之要犯”,并据大规模集体屠杀28案19万余人、零星屠杀858案约15万人,认定遇难者总数达三十余万。

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
死刑,1947年4月26日于雨花台枪决
向井敏明 · 野田毅
第十六师团少尉

在进攻南京期间以“先杀满一百人”为胜进行杀人竞赛,日本报纸曾连续报道此事。

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
死刑,1948年1月28日于雨花台枪决
田中军吉
第六师团中队长(大尉)

南京大屠杀期间以“助广”军刀杀害三百余名放下武器的军人和平民。

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
死刑,1948年1月28日于雨花台枪决
冈村宁次
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 · 1884 — 1966

侵华日军后期最高指挥官。1945年9月9日在南京向中国递交投降书;此前已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列为首要战犯。

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
1949年1月26日被宣判无罪,全国舆论哗然,中共中央发表声明严厉谴责
铃木启久
第一一七师团长(中将)

1956年沈阳审判第一案首要被告,供认指挥部队残杀平民、施放毒气、制造细菌武器等罪行。

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(沈阳)
有期徒刑二十年
武部六藏 · 古海忠之等二十八人
伪满洲国高级官吏、宪兵军官

操纵伪满傀儡政权,制定与推行侵略政策,犯有屠杀、逮捕、刑讯、制造“无人区”等罪行。

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(沈阳)
分别判处有期徒刑,武部六藏后因病假释回国
山田乙三等十二人
关东军总司令官等

细菌武器的研制与实施。东京审判未予追究的细菌战责任,在此次审判中被处理。

苏联伯力(哈巴罗夫斯克)审判,1949年12月
分别判处二年至二十五年不等

以上为加害方责任人。本表依据公开史料记录其职务、罪行与判决结果,不作任何形式的评价性表述;涉及人数与刑期存在不同记载的,以公开档案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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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相关地点:沈阳(1956年特别军事法庭开庭地)、太原(1956年)、东京市谷(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旧址,今市谷纪念馆)、伯力(哈巴罗夫斯克)。

出处

史料与说明

来源:主要参考:国家档案局公布的《日本侵华战犯笔供选》说明、人民网党史频道、中国法院网相关史料、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》。涉及人数存在不同统计口径的,本站并列列出、不做取舍。
说明:本专题为原型节选,涉及伤亡与规模的数字均采信“各方口径不一”时的保守表述;正式版将逐段标注脚注并由学术顾问复核。